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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5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016年-2018年)
    为完善和健全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6-2018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
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等情况,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两
次现金分红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4 个月。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派发红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时,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调整分配政策。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出现年度经营亏损或营业利润同比上年下滑 50%以上;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比例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二、现金分红的派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符合本制度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八、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惠州硕贝德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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