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5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08年5月11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9人,总有效票数为9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全体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收购温州滨海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51%股权的议案》;一致同意进行收购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后签订正式收购合同。(详见公告临2008-011)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土地租赁价格的议案》。
一致同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8月13日颁布的《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9月28日颁布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赣地税文[2007]42号),就公司土地租赁相关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后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详见公告临2008-012)
(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注:由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两位关联董事郑克一先生、丁成芷女士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总有效票数应为7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