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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朗五金: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4
坚朗五金: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17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
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
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以规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
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
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笔或者累计远期结售汇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 50%以下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笔或者累计远期结售汇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50%以上的交易方案。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
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业务小组。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笔或者累计
远期结售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 50%以下的远期结售
汇交易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笔或者累计远期结售
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50%以上的交易方案;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控股
权内负责办理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
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
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
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远期结售汇的时点;
3、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会议,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编制交易方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
针;
5、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其他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提出的外币
资金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并提交财务总监审议。
2、财务总监负责审议业务小组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并评估风险。
3、在交易方案制定后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
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
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4、业务小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
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由公司业务小组拟定交易安排
(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审批同意。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书,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业务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7、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
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会计
核算人员核查原因,财务总监应向总裁汇报。
8、财务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应及时通知总裁。
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9、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
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
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
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总监。
3、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
第二十三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小组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由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管理中心应保证按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财务总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总监及远期结售汇
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
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说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
售汇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
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业务小组负责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部,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
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管
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
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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