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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冶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的交易,根据公司 2017 年生产
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 2017
年全年累计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进行了合理预计。
       公司在 2016 年度报告中对各项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发生金额进行了详细
披露,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报报告。经过对 2017 年关联交易的协议、定价原则等进行审查,我们
认为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主要是双方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动力、
设备维修、运输劳务和后勤服务。这些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
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
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的要求,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6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
下: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
要求。
       三、关于2016年利润分配及未实施现金分红的意见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净利润-637,200,565.10 元,实际可供分配
的未分配利润为-1,931,108,487.20 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董事会基于报告期公
司经营情况做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信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其在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体现了较好的职业
水平,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四川华
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
       五、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仔细核对财
务报表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6
年度《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事项,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公司
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
相资金占用的事项;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7 年 4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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