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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修改原第二条:
    原内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0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350000100019821。”
    现拟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6]0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558U。”
    二、修改原第五条:
    原内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大街 157 号。
              邮政编码:362100。”
    现拟修订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 1999 号。
            邮政编码:362100。”
    三、修改原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拟修订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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