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
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
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
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二、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 2016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企业发
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公司《章程》及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
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意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
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现就公司
2017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
度。
2、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
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熊海涛、李南京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
的要求。
四、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推荐人的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
增补张孝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具有提名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上述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
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资格。
4、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增补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一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明确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的规定。
(二)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2016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当期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和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2016 年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
额为 39,153 万元,占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
的 23.57%,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0 元,占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 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
保。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麦堪成 白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