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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1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 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向公司全体股东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 14:00 于
无锡艾迪花园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有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
表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0 日 15:00-2017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名,所持或代表股份 56,396,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56.396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所持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6,288,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56.2889%。
          (三)网络投票股东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107,5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0.1075%。
          (四)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2 名,所持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2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
   表股份 107,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名,所持或代表股份 227,5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2275%。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3,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15,3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10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46%;弃权 15,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52%。
          2、《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3,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15,3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10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46%;弃权 15,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52%。
    3、《关于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3,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15,3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10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46%;弃权 15,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52%。
    4、《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3,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15,3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10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46%;弃权 15,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52%。
    5、《关于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3,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15,3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10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46%;弃权 15,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52%。
    6、《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3,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1%;
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弃权 15,3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10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46%;弃权 15,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252%。
    7、《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6,374,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弃权 14,8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8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86%;弃权 14,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54%。
    8、《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74,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弃权 14,8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860%;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86%;弃权 14,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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