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发展需求,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绿色公司债券发行指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拟
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关于公司发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
关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绿色公司债券发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和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
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债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
的绿色公司债券。具体方案信息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平价发行。本次绿
色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具体发
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7 年。
(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最终债券的票面利率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4)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绿色项
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
(6)挂牌和转让场所:
公司在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前
提下,将尽快在相关交易场所申请办理转让相关手续。
(7)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承诺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绿色公司债券本息或到
期未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偿还保
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8) 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结束后对认购不足
的本期债券余额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发行价格(即确定的发行利
率)全数认购,风险自担。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作出
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工作,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
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
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1)就上述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审批、核准等手续。
(2)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
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上述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
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
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设置
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决定并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及债
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4)签署与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各项
法律文件;
(5)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6)办理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备案、发行及挂牌转让手续办理等
相关事宜;
(7)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李林芝女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
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进展
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