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发展需求,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
关规定,拟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关于公司发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条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条的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发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公司拟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
具体方案信息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
具体发行规模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
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 5 年。
(3)发行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发行,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
定,在本次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次中期票据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
司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
(5)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
外)。
(6)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
(7)担保条款
本次中期票据无担保条款。
(8)承销方式
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中期票
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相关事项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
据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
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就上述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审批、核准等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中期票据申报及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中期票
据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募集资金用途、评级安
排、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有关的合
同、协议和各项法律文件;
(5)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对与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有关的事项进行
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
(6)办理本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备案、发行
及挂牌转让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7)办理与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有关
的其他事项;
(8)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李林芝女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
处理与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务。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已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中期票据的进展情况。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