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好利来
保荐代表人姓名:苏锡宝 联系电话:18688719992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亚宏 联系电话:186059296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
查意见》
报告事项已全部完成,不存在违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法违规情形。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2017 年 2 月 1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案
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
无
披露及时、规范。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部
无
执行 制度建立完善,运作规范。
3.“三会”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三
无
会”运作规范。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控股
变动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对募集资金使用与 无
公开披露信息相符。
6.关联交易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如实披露、
无
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构能积极、负责地配合保 无
况
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好利来控股”)、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旭昇投资”)承诺:好
利来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公司
作为好利来科技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
是 不适用
从事任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
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公
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
损失,本公司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
偿。
郑倩龄、黄舒婷承诺:好利来科技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境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好利来
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从事任
何与好利来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 是 不适用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同
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本人违反本
承诺而导致好利来科技遭受损失,本人
将向好利来科技全额赔偿。
好利来控股、旭昇投资、郑倩龄、
是 不适用
黄舒婷承诺: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
决定,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需要为
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
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
本公司/人将与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旭
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黄汉侨、郑倩龄、
黄舒婷向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承
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好利来科技或厦
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好利来控股承诺:本公司与好利来
(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
司好利来有限公司的名称在 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曾多次发生变更,
但得到了双方管理机构的同意,通知了
客户等相关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是 不适用
序,且至今未发生过任何争议纠纷,未
来若发生争议纠纷,给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好
利来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承
诺由其无条件独立承担。
好利来控股、旭昇投资、郑倩龄、
黄舒婷承诺:自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
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技的股份,也不
是 不适用
由好利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
/人在承诺所述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
让所持好利来科技股份的,每年减持的
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的好利
来科技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
于股票发行价(如好利来科技在此期间
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黄恒明、苏朝晖、林琼、赖文辉、
全明哲、苏毅镇承诺:本人在承诺所述
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所持好利来
科技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 是 不适用
价(如好利来科技在此期间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林琼、
赖文辉、全明哲、苏毅镇承诺:本人在
好利来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
科技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是 不适用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科
技的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直接或间接
持有好利来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好利来控股承诺:如好利来科技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
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
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是 不适用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时,本公司承诺:1、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
来科技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本公司应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以增持股票方式稳定好利来科
技股价。3、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
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
将在好利来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4、如果本
公司未采取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本公司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林琼、
竺静、全明哲承诺:如好利来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
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
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是 不适用
时,本人承诺:1、本人有义务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本人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少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
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累计薪酬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
再买入公司股份。2、如本人未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果本人未采取
以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
好利来控股承诺:1、好利来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好
利来科技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
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是 不适用
漏,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
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
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
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公司
将督促好利来科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3、若好利来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好利来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好利来科技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好
利来科技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
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技依法回购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行。
好利来承诺:1、若本公司在投资
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
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
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是 不适用
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
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
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3、本公司
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
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郑倩龄、黄舒婷、黄恒明、苏朝晖、
连剑生、徐强、曾招文、陶家山、苏毅
镇、林雪娇、林琼承诺:好利来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
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是 不适用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行。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好利来控股、旭昇投资、余江县乔
彰、余江县衡明、郑倩龄、黄舒婷、黄 是 不适用
恒明、苏朝晖、连剑生、徐强、曾招文、
林琼、竺静、全明哲承诺:若本公司/
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在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
人承诺:1、由好利来科技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
披露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
关承诺的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公
司/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3、本公司/人因
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
的收益归好利来科技所有。4、本公司/
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人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好利来承诺:若本公司未履行或未
及时履行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承
诺:1、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
是 不适用
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
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由本公司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3、本公
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
黄舒婷、郑倩龄、黄恒明、苏朝晖、
连剑生、徐强、曾招文、陶家山、苏毅
镇、林雪娇、林琼、赖文辉、竺静、全
明哲承诺: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促
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将
是 不适用
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5]51 号),以实际行动稳定投资者
对公司的市场预期,坚定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信心。本人承诺:半年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解除限售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好利来股份 是 不适用
总数的 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
价;在郑倩龄、黄舒婷担任好利来董事、
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25%。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
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 是 不适用
接从事或参与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近
似的,对好利来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
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业务或活动;2、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好利来相同、
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来业务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3、承诺人不会向其他业务
与好利来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好利
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
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
密; 4、实际控制人保证其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
诺; 5、对于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任何除好利来(含其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
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
相同的义务。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如应未来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
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需要为员工
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住 是 不适用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
司/人将向好利来科技或厦门好利来承
担所有赔付责任,不使好利来科技或厦
门好利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是 不适用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如好利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年内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在启动《好利来(中国)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本公司
承诺:1、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本承诺,提出稳定好利来科技股价的
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2、本公司应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
持股票方式稳好利来科技股价。3、如
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好利来科
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4、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以
上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
持有的好利来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1、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是 不适用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2、若好利来科技在投资
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
流通前,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好利来
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公开发售
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
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
行退款。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科
技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
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
若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
市流通后,因好利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好利来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
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
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不低于好利来科技股票二级
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好利来
科技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发行的全部新股。4、若因好利来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
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
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
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若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
行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中所作的有关承诺,本公司/人承
诺:1、由好利来科技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时、充分披露
本公司/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
是 不适用
诺的原因,并向好利来科技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由本公司/人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
或替代性承诺。3、本公司/人因未履行
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
归好利来科技所有。4、本公司/人未履
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
损失的,由本公司/人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
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
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汇骏资本有限公司
承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好
利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本公司特作出
如下承诺: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或者
避免与好利来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是 不适用
易。2、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
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
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公允,并按
照好利来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2016]14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情况
项及整改情况 1、处罚情况
2016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贵
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14 号)。贵州证监局对安顺虹
阳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中,
发现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存在
问题,国金证券作为安顺虹阳公司债项
目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督促发行人规
范募集资金使用,贵州证监局因此对国
金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
措施。
2、整改情况
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高度重视,已
在第一时间督促发行人整改完毕,募集
资金使用已经得到规范。另外国金证券
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了严肃问责。同时为提升债券受托管
理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组勤勉尽责,国
金证券还做出了要求各项目组加强对
合规风险的认识、各项目组开展债券项
目的自查自纠、对发行人相关人员持续
督导培训、加强对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工
作底稿的检查等工作部署。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6 年 10 月,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
股有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汇骏资本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立骏科技有限
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好利来 3,150
万股股份(占好利来股份总数的
47.24%)转让给立骏科技、本骏科技,
其中立骏科技受让 18,430,536 股(占好
利来股份总数的 27.64%);本骏科技受
让 13,069,464 股(占好利来股份总数的
19.60%)。立骏科技、本骏科技及其一
致行动人汇骏资本于 2016 年 12 月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
免立骏科技有限公司、本骏科技有限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好利来(中
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2949 号)。2017
年 3 月,好利来控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协议转让上述股权的申请。目前,
深交所正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待收到
深交所同意协议转让上述股权的确认
意见后,好利来控股方可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权过
户手续。
20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苏锡宝 吴亚宏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