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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4-21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7)第 0210 号
  致: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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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议程;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3:30 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
际会议厅(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 281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齐广田先生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 00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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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4,052,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181%。其中中小投资
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437,32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7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184,030,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1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8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8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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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订〈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议案4、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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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
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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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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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订〈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4,034,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
反对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19,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88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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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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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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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薄春杰
                                                                   张霞
                                                          201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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