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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2531000
项目申报时间:2014 年 11 月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汤金海、王磊
联系电话                           010-58067856
其他                               无
       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63,490.9764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
                                  业园南海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
                                  海路 1 号/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华昌东方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                        朱郁健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卢龙、费云辉
联系电话                          0512-587271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8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8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汤金海、王磊
其他                              无
       四、 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
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后,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的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预付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约 25,680.22 万元煤炭采购款,因供方江苏
卫吉违约,上述预付款项尚未收回,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追偿且已胜诉。
保荐机构访谈了江苏卫吉和公司有关负责人,提请公司重视该事项,充分做好款
项回收、权益维护、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加强
了信用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付款审批权限管理。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纳投资
承诺,将根据最终损失情况承担不超过 9,500 万元的损失;公司出于谨慎考虑对
差额部分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整个保荐工作期间,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七、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昌化工持续督
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昌化工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九、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汤金海               王   磊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盖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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