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方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
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
发表独立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一、2017 年度日常及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
(一)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上年同类交易实际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预计金额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
生金额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
1,000 万元以内 324.21 胡波
品 容器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昌建筑工程
向关联人采购劳务 3,000 万元以内 953.23 胡波
有限公司
向关联人采购设备、配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
2,000 万元以内 57.7 胡波
件 容器有限公司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查阅了交易内容、以前年度发生情况,审阅了《关于 2017 年度
日常及其他关联方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方交易合法合
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以上日常关联方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和持续发生的,且金额较小,定
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上述 2017 年度日常关联方交易预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履行程序适当;交易的定价方法符合市场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
算与付款方式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方交
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等,提供银行融资、融资租赁、其他融资业务等担保;担保贷款用于子公司运营
所需资金需求。并在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包括
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被担保人 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 备注
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超过 30,000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超过 70,000
前述担保额度包含以前年度董事会、
张家港市华昌煤炭有限公司 不超过 5,000
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在总额范围
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不超过 15,000
内,公司与相关银行等进行洽谈,确
苏州奥斯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超过 4,000
定担保额度。被担保人江苏华昌化工
华昌智典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不超过 3,000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子公司为母公
湖南华萃化工有限公司 不超过 5,000
司提供担保。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不超过 20,000
合计 不超过 152,000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单位:万元
已落实综合 担保到期日 是否超过
子公司名称/被担
授信及担保 授信银行 (分批、最后 审议程序 公告披露索引 股东大会
保人
额度余额 一笔) 审批范围
中行涟水 2016 年 4 月 16
江苏华源生态农业 2018 年 6 月
9,200 支行\江苏 日,在巨潮资讯 否
有限公司 15 日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
银行 网《关于为子公
一次会议审议,
农行张家 司银行综合授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 港分行\交 2020 年 5 月 信提供担保的
20,100 会批准 否
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张家港 20 日 公告》编号
支行 2016-021 号
合计 29,300 - - - - -
本公司按年度对担保事项进行重新审核、批准,年度审核、批准的额度包括以前年度
审批的担保金额。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规定;审阅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
表意见的依据充分、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合法合规,
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所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本次融资等担保在母、子公司间进行,相关风险较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保证其正
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有利于增强自主经营能力,提高运营的效果与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运营实际需要,履行程序适当。上
述子公司未来预期收益良好,具备承担还本付息的能力。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尤建新 郭旭虹 陈和平
2017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