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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8-05-17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承德钒钛”)的委托,委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5月1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会规则》以及《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1)、《承德钒钛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承德钒钛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承德钒钛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承德钒钛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承德钒钛2008年技改投资计划》;(6)、《承德钒钛2008年财务计划》;(7)、《承德钒钛与承钢集团2008年关联交易价格及费用协议》;(8)、《承德钒钛与承德燕山气体有限公司2008年度关联交易协议》;(9)、《承德钒钛关于向银行申请2008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10)、《承德钒钛公司章程修正案》;(11)、《承德钒钛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12)、《承德钒钛关于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续聘议案》。
    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九份。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郭卫东(签字):
    陈  蕾(签字):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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