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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建设: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障和增加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
或“公司”)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察成长性、
业务发展规模、资金筹措能力和股东意愿等指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
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在,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
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将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
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定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
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
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调整《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
会起草制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决策及调整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
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
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
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
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
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
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
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监事的意见,
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
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
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由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
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
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独立董事就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同意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
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讨论并表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
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作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执行和解释
    1、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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