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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1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1)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了 1,500 万元,为期五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余额
为 870 万元。
    (2)201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了 2,000 万元,为期五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余额
为 1,450 万元。
    (3)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了 400 万元,为期半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报告期期末,该笔担保余额为
400 万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2,72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33%。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
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
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
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认真审阅《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
制等相关文件,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认为:
    1、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公司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有效执行相关条款,对
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由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管的绩效考核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
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能够与公司财务、审计委员会以及相
关人员进行良好沟通,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我们认为该申请额度符合公司实际
发展需要,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实际融资金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不超过 10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1、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立基:
    刘亚玲: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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