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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1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在公司 1 号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召开。
    2.本次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
及短信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现场会议监事 2 名;其中、职工监
事赵阿荣因出差未能出席现场会议,其授权委托张泰先生代为出席及表决。
    4.会议主持人: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俞汉昌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
润为 19,429,214.27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2016 年度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94,2921.43 元后,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 72,967,797.84 元,扣除 2016 年派发现金股利 15,075,000.00 元后,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75,379,090.68 元。
    为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 2016 年度的
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 2016 年末总股本 502,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5,075,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预案
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本年度的盈利、资金供给和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切实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6 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5 年 12 月 22 日修
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及时、
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
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更能公允
反映公司资产状况。
    8.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经广泛征
询意见,公司监事会提名俞汉昌先生、张泰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中没有兼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经过对上述监事候选人的资料认真审查后,认为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
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能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泰 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 年出生,硕士学历,
高级工程师、大学讲师。曾分别就职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担任讲师、
香港伟易达集团担任总工程师、本公司担任高管兼副总经理、宁波得力文具有限
公司担任总经理、昌红科技(越南)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
监事。
    截至本次会议通知之日,张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600 股;与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俞汉昌 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 年出生,高中学历,
高级技师。曾担任浙江省上虞市教学仪器厂车间主任、浙江省余姚兰塘中学塑料
模具厂钳工技师、东莞市京山塑胶机械厂模具部主管。2001 年起在本公司任职,
现担任公司监事、模具技术部副高级经理。
    截至目前,俞汉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57,000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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