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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1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李玉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6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6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9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0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6 次。
    (一)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317,955.4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
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353,361.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公
司进入规模发展的新阶段,制种面积加大、制种成本升高,资金需求量增长,公
司在青岛设立的登海种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开工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
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投资成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出资协议》,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均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司。
    6.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
交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本人同意,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在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
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
原绍刚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龙祥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在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
就审议的《关于更正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告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收到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登海先锋下属分公司停止享受已
备案的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沟通,登海先锋于 2015 年度汇算清
缴纳税申报截止日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116,642,853.09 元。公司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公司需对前期公告的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追溯更正。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四)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1,880.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616,767.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吴树科先生、盛斋刚先生、李小霞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同意
聘任李洪胜先生、程励先生、颜理想先生、毛书玲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
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其提名、 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对《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彦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李彦女士拥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
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李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李彦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4. 对《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
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成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
    (五)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受让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事
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 在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上,
对公司受让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公司、陕西登海迪兴种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登
海辽河种业有限公司、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
司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 符
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所有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
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6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6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李玉明
    电   子 邮 箱: lym6789@sina.com
    2017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6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玉明
                                           2017 年 4 月 19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李相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6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6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8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1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6 次。
    (一)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317,955.4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
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353,361.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公
司进入规模发展的新阶段,制种面积加大、制种成本升高,资金需求量增长,公
司在青岛设立的登海种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开工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
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投资成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出资协议》,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均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司。
    6.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
交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本人同意,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在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
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
原绍刚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龙祥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在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
就审议的《关于更正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告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收到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登海先锋下属分公司停止享受已
备案的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沟通,登海先锋于 2015 年度汇算清
缴纳税申报截止日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116,642,853.09 元。公司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公司需对前期公告的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追溯更正。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四)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1,880.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616,767.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吴树科先生、盛斋刚先生、李小霞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同意
聘任李洪胜先生、程励先生、颜理想先生、毛书玲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
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其提名、 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对《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彦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李彦女士拥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
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李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李彦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4. 对《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
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成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
    (五)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受让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事
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 在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上,
对公司受让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公司、陕西登海迪兴种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登
海辽河种业有限公司、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
司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 符
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所有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
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6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6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李相杰
    电 子 邮   箱:lxj5208@163.com
    2017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6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李相杰
                                       2017 年 4 月 19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王凤荣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6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6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9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0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6 次。
    (一)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317,955.4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
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353,361.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公
司进入规模发展的新阶段,制种面积加大、制种成本升高,资金需求量增长,公
司在青岛设立的登海种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开工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
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投资成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出资协议》,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均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司。
    6.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
交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本人同意,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在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
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
原绍刚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龙祥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在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
就审议的《关于更正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告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收到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登海先锋下属分公司停止享受已
备案的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沟通,登海先锋于 2015 年度汇算清
缴纳税申报截止日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116,642,853.09 元。公司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公司需对前期公告的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追溯更正。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四)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1,880.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616,767.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吴树科先生、盛斋刚先生、李小霞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同意
聘任李洪胜先生、程励先生、颜理想先生、毛书玲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
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其提名、 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对《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彦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李彦女士拥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
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李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李彦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4. 对《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
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成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
    (五)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受让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事
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 在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上,
对公司受让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公司、陕西登海迪兴种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登
海辽河种业有限公司、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
司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 符
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所有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
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6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6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 王凤荣
    电   子 邮 箱: wangfengrong@stu.edu.cn
    2017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6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凤荣
                                     2017 年 4 月 19 日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王莉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6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能够出席公司董事会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本人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加会议基本情况
    2016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7 次,委托公司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 2 次,缺席 0 次。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对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发表独立意见 6 次。
    (一)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上,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317,955.40 元;
    B.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
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
    2015 年 10 月 24 日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
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3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1,353,361.00 元。截止本报
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
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公
司进入规模发展的新阶段,制种面积加大、制种成本升高,资金需求量增长,公
司在青岛设立的登海种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开工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
我们同意该预案。
    3.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
作认真负责,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5.关于投资成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出资协议》,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均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司。
    6.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提名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
交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之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六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本人同意,该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在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董事
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王元仲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
原绍刚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龙祥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在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
就审议的《关于更正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告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收到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登海先锋下属分公司停止享受已
备案的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沟通,登海先锋于 2015 年度汇算清
缴纳税申报截止日进行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116,642,853.09 元。公司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议案》,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
公司需对前期公告的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追溯更正。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
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四)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
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A.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
转商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1,880.00 元;
       B.201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
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
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C.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616,767.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
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吴树科先生、盛斋刚先生、李小霞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同意
聘任李洪胜先生、程励先生、颜理想先生、毛书玲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本次
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其提名、 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对《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彦女士的简历等材料,认为李彦女士拥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
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规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2)李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同意聘任李彦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4. 对《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投资设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投资设立宁夏登
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联自然人出资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成立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
    (五)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受让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下简称“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事
项,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六) 在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上,
对公司受让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公司、陕西登海迪兴种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登
海辽河种业有限公司、宁夏登海万连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登海九科种业有限公
司 5 家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 符
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所有的关联董事均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
对此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2016
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的调查
    2016 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
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主动向公司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在此基础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
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的学习,并取得了该所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莉
    电   子 邮 箱:wangli_qdlaw@163.com
    2017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
事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在我 2016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王莉
                                      2017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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