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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3-11-1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本公司为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缆公司”)在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沈阳市分行”)担保2,000万元涉诉案审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持续披露
    1999年4月22日和9月3日,沈缆公司向中行沈阳市分行申请封闭贷款人民币900万元和1,1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本公司为沈缆公司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沈缆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中行沈阳市分行2001年6月6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缆公司及本公司给付欠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沈阳市中院于2001年7月2日作出(2001)沈经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以沈缆公司已宣告进行破产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之后,中行沈阳市分行在2003年6月30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本公司偿还沈缆公司借款本息。
    本案及其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持续披露,分别刊摘于2002年1月25日、2002年4月19日、2002年8月28日、2003年4月15日、2003年8月16日和2003年10月30日的指定信息披露报章。
    二、审理结果
    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行沈阳市分行本金2,000万元;
    2、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行沈阳市分行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其中700万元从1999年11月21日起、200万元从2000年3月21日起、1,100万元从2000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继续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3、驳回中行沈阳分行、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2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根据判决结果,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向沈缆公司追偿。此判决执行后,将对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同时给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期利润带来负面影响。
    本公司认为,中行沈阳市分行对封闭贷款使用不规范负有监管不力责任,同时中行沈阳市分行第二次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0日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沈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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