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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05-16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5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4,641,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72,942,0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699,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公司除四名董事、一名监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应邀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毛木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股东代表的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和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2007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3,476,424.80元,净利润29,076,655.3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10%后,可供分配的利润有26,168,989.77元,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3,297,708.55元,减去2006年度已分配股利14,420,000.0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55,046,698.32元。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7年末公司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每拾股派现金股利1.05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470万元,剩余40,346,698.32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年度。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议案》;
    根据南昌市地名办公室和辖区派出所重新核准,同意公司原注册地址南昌市灌婴路69号变更调整为南昌市灌婴路98号;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股东大会主持次序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股东大会主持次序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同意74,641,2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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