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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公告日期:2008-05-16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仲裁的受理情况
    2008年5月13日,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来的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
    二、本仲裁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宏业)
    申请人代理人:马小虎   任永明
    被申请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
    2、仲裁的起因
    起因:2006年中地公司为了融入资金,引进先进的开发、管理理念,和Mountain  Breeze(Barbados)SRL公司(该公司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和香港瑞安建业有限公司各持股50%)在国内成立的独资公司中天宏业签订了《房地产策略投资签约书》,通过中天宏业向华普中心大厦定向融资1,109,929,000.00元。中天宏业与中地公司签订了关于华普中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以此方式作为融入资金的安全保证及实现竣工销售后利润分配的方案。由于华普中心目前还没有实现销售,中天宏业以中地公司未履行完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公司认为: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房地产策略投资签约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均为公司向其融资的一种约定和保证措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销售。中天宏业与中地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它是中地公司用预售商品房的形式向中天宏业融入资金提供安全保证和实现竣工销售后利润分配的方案,撇开融资合作的前提起诉公司是不成立的。中地公司目前正准备参加仲裁。
    3、仲裁依据:中天宏业已付款1,109,929,000.00元。
    4、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按预售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申请人交付该物业;
    (2)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权属证明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
    (3)被申请人为物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小产权证,并使之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被申请人履行补充预售合同,为超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将超面积权属登记在申请专利人名下;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办案支出的差旅费、本案仲裁费。
    5、仲裁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仲裁的进展情况。
    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仲裁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仲裁申请中涉及的仲裁房屋为中地公司华普中心I段A座、B座、C座1-5层的商品房,合计总面积为125,228.5 平方米,占中地公司可供出售房屋171,726.13平方米的72.92%。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价格为11.09亿元,平均每平方米售价为8,863.23元,目前市场上相近位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0-28000元。上述房产2007年12月31日帐面成本16.94亿元,预计总成本约21.94亿元,如果中地公司败诉,对公司的损益影响目前尚难判断。
    五、关于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未披露的原因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公司向外资Mountain Breeze(Barbados)SRL借款的一种保证形式,公司向Mountain Breeze(Barbados)SRL借款额度1,109,929,000(人民币)元也是以中地公司项目竣工所需资金额确定的,其合同价格并不是当时市场真实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说该预售合同所涉及的行为不是真实的市场销售行为,只是作为中地公司向中天宏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公司没有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进行披露,特向投资者致歉。
    六、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内容与《房地产策略投资签约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内容是否一致的说明
    2006年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合作开发华普中心大厦的议案》并授权中地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并实施该项合作。《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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