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08-014),现对内容作如下更正: 原文"2008年5月12日,法院继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滨中商初字第32-2号)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不冻结之日起计算。" 现更正为"2008年5月12日,法院继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滨中商初字第32-2号)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就上述工作失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表示充分的谅解。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15日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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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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