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
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落实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公司章程》。
修改后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增加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在原一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在原第七章后增加一章“党委”,具体如下: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
员最多不超过 11 名。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和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重大战略决策,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
组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
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
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序号均予以相应顺延。《公司章程》
由原来十三章增加为十四章,由原来的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为共二百二
十八条。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