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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荣之联(00264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皓                      联系电话:010-88576898-825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迎军                    联系电话:010-88576898-82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承接持续督导事项后,保荐机构在本年度
                                               保荐期内每月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电话
                                               询问开户银行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查询,并通过核对明细账、原始凭证及合
                                               同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 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尚未建立大股东“占用即冻结”机制。
                                          保荐机构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了相关问
                                          题,董事会秘书已同意后续就建立大股东
                                          “占用即冻结”机制相关事宜提交董事会等
                                          决策机构进行讨论解决。公司于 2016 年 10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在公
                                          司章程中增加了关于建立大股东“占用即
                                          冻结”机制,已经过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已变更完
                                          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 号)等法规的讲授和
                                               培训以及相关案例。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无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无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无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吴敏承诺杜绝一切
 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同时尽量避免与本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一般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不
                                                           是              —
 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违反承诺给本公司造成
 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
 东辉、吴敏承诺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业务;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
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不向其他业
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秘密;不利用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
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者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
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如出现本人违反前
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本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吴敏承诺禁售期满
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是   —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3.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天堂硅谷久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赖宗阳承诺作为合规投
资者参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642,以下简称“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荣之
                                                        是   —
联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规定,本人(我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股
票自荣之联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转
让。因此,本人(我公司)特申请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中认购的荣之联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荣之联非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
4.王东辉、吴敏、张彤、鞠海涛、方勇、罗力承、彭俊林、
丁洪震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是   —
所的有关规定,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1 亿元,
其中,控股股东王东辉、吴敏合计增持不低于 8,900 万元。
5.王东辉、吴敏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
                                                        是   —
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6.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是   —
提供担保。
7.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关于通过本次发行取得荣之联股份的锁定承
诺:1)自本次认购荣之联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按
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约定对最后
一次盈利承诺补偿和减值补偿安排完成前不向深圳证券交
                                                        是   —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
本次认购的荣之联股份进行解锁,同时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荣之联的股票,也不由荣之联回购该
部分股份(车网互联未实现承诺业绩等双方约定的情形除
外);2)本次交易结束后,翊辉投资和奥力锋投资由于荣
之联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取得的荣之联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要求;3)前述本次认购荣之联股份上市之
日系指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荣之联向翊辉投资
和奥力锋投资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若
该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相关协议约定执行;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荣之联带来任
何损失,翊辉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奥力锋投资愿承担法
律责任。
8.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关于业绩承诺、盈利、减值补偿的承诺:1)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车网互联的实际净利润
应不低于 6,276 万元、8,312 万元、10,910 万元、13,733 万
元。2013 年至 2016 年净利润均为车网互联合并报表中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13
年至 2016 年,车网互联经审计的每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应为正数。如果前述提及的任一会计年度,车网
互联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则该
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负数应等额冲减车网互
联同期的净利润,冲减后的净利润才能被认定为当年的实
际净利润。3)2013 年至 2016 年,车网互联的前述净利润
应全部来自于物联网技术解决方案和服务以及行业性的运
营服务平台业务。4)车网互联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交割日后与上
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5)除非法律法规规
定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承诺期内,未
                                                          是   —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车网互联不得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6)从 2013 年至 2016 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
车网互联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交易
对方所承诺的该会计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应以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具体补偿约定如
下:交易对方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较 2012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指车网互联 201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348.69 万元)
增加数总和×本次发行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
份数量。7)在 2016 年度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有权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车网互联做减值
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车网互联 75%股权的
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收购价格>补偿期
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
方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向公司一次性进行减值补偿,应补
偿股份的计算公式为:车网互联 75%股权期末减值额÷每股
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减值补偿与盈利
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总收购对
价。前述车网互联 75%股权期末减值额为车网互联 75%股
权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减去补偿期限届满当月月末经中介
机构进行减值测试后所确定车网互联 75%股权的评估值并
扣除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
分配的影响。
9.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
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目前没有在中国境
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
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
投资、从事任何与荣之联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黄翊、张春辉不在上述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黄翊、张春辉
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与荣之联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翊辉投资及奥力锋投资作为荣之联
股东期间,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不会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
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
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荣之联构成竞争的
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3)黄翊、张春辉及翊辉
投资、奥力锋投资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黄
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
                                                       是   —
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
管理、投资、从事与荣之联相同或相似的、对荣之联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若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或黄翊、张春辉
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
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荣之联产品或业务构成
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黄翊、张春
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或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
奥力锋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
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荣之联经营、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
奥力锋投资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
同业竞争。4)上述承诺在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
锋投资为荣之联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
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由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
奥力锋投资连带承担因此给荣之联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
                                                       是   —
(有限合伙)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黄翊、张春辉及翊辉
投资、奥力锋投资将自觉维护荣之联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荣之联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
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守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荣之联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报批程序,保证将不利用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作为荣之
联股东/黄翊、张春辉作为间接股东的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2)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
确保不发生占用荣之联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荣之联
向本人或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3)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确保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荣之联章程
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翊辉投资、
奥力锋投资与荣之联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4)黄翊、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
承诺不利用自身作为荣之联股东/间接股东之地位谋求荣
之联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任何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5)上述承诺在翊辉投资、奥
力锋投资作为荣之联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黄翊、
张春辉及翊辉投资、奥力锋投资愿意连带承担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荣之联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在翊辉投资、
奥力锋投资盖章/黄翊、张春辉签字之日起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
11.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关于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翊
辉投资和奥力锋投资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
备和完整,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是   —
遗漏;同时,翊辉投资和奥力锋投资保证,如果违反了前
述承诺,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12.上海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关于不竞争和兼业禁止的承诺:为保证公司及
车网互联的利益,车网互联的管理团队及其他核心成员应
在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与公司及/或车网互联签订或续
签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在公司或     是   —
车网互联服务期间及离开公司或车网互联后两年内不得从
事与车网互联相同或竞争的业务;车网互联的管理团队及
其他核心成员在离职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车网互联的雇
员离职。
13.黄翊;张春辉;上海奥力锋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翊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任职期限的承诺:为保证车网
互联的持续发展并保持公司持续竞争优势,黄翊、张春辉     是   —
承诺,“自交割日起,应与公司或/及车网互联签署不少于
五年(60 个月)的聘用合同,除非公司单独提出提前终止
或解除聘用关系。”如果违反上述任职期限承诺,交易对方
翊辉投资和奥力锋投资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公司履行补偿义
务:“1、如果自交割日起黄翊或张春辉任职期限不满 12 个
月,交易对方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从本次交易中获
得的全部公司股份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
2、如果自交割日起黄翊或张春辉任职期限已满 12 个月不
满 24 个月的,交易对方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从本
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 8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
予以回购;3、如果自交割日起黄翊或张春辉任职期限已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的,交易对方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
内将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 6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4、如果自交割日起黄翊或张春辉任职
期限已满 36 个月不满 48 个月的,交易对方应于其离职之
日起 30 日内将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 40%由公司
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5、如果自交割日起黄翊或
张春辉任职期限已满 48 个月不满 60 个月的,交易对方应
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公司股份
2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6、同时涉及盈
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情形的,交易对方应按照约定分别
承担补偿责任,但合计补偿义务不超过从本次交易中获得
的全部公司股份;7、如果届时交易对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额
不足难以履行前述股份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和黄翊、张春
辉应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承担同等金额的补偿义务;8、黄翊、
张春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
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公司及/或车网互联终止劳动关系,
不应被视为其违反任职期限承诺。”同时,翊辉投资及其实
际控制人黄翊、张春辉和奥力锋投资就车网互联高级管理
人员聘用期承诺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证车网互
联的业务经营及利益,车网互联现有的管理团队及其他核
心成员应与公司或车网互联签署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不少
于五年期限的聘用合同;管理团队及其他核心成员如果违
反公司及/或车网互联规章制度、失职或营私舞弊损害车
网互联利益等情形的,公司或车网互联可以解除与其签署
的聘用合同。
14.霍向琦;张醒生;程洪波;聂志勇;韩炎;曾令霞承诺自本次
认购荣之联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按照《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对最后一次盈利预测补偿和减值
补偿完成前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次认购的荣之联股份进行解
                                                        是   —
锁,同时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荣之联的股
票,也不由荣之联回购该部分股份(泰合佳通未实现承诺
业绩等双方约定的情形除外);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人由
于荣之联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新增取得的荣之联股
份,亦遵守上述锁定要求。
15.霍向琦;张醒生;程洪波;聂志勇;韩炎;曾令霞
(一)业绩承诺 1、2014 年、2015 年、2016 年,泰合佳通
的实际净利润应不低于 3,810 万元、5,456 万元、7,470 万
元。注:承诺净利润系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预测净利
润 3,810.11 万元、5,455.74 万元、7,469.89 万元四舍五入取
得。2014 年至 2016 年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泰合佳通的财务报表编制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交割
日后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3、除非法
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承诺
期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泰合佳通不得改变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4、业绩承诺不包括标的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二)盈利与减值补偿承诺 1、盈利预测补偿承诺\"从 2014
年至 2016 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泰合佳通任一会
计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交易对方该会计年度的承诺
净利润,交易对方应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公司进行股份
补偿。具体补偿约定如下:交易对方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是   —
实际净利润数)÷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各年的承诺净
利润数之和×本次发行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已补偿股
份数量。交易对方每年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按上述计算
的交易对方每年需补偿的总股份数量×其各自获得的交易
对价÷标的资产最终收购价格。\"2、减值补偿承诺\"在 2016
年度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有权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合佳通做减值测试并出具《减
值测试报告》。如果泰合佳通 100%股权的期末减值额÷本
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收购价格>补偿期限内已
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以其
拥有的公司股份向公司一次性进行减值补偿,应补偿股份
的计算公式为:泰合佳通 100%股权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
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减值补偿与盈利预测
补偿合计不超过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对
价。前述泰合佳通 100%股权期末减值额为泰合佳通 100%
股权本次交易价格减去补偿期限届满当月月末经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减值测试后所确定泰合佳通 100%股权的评估值
并扣除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
润分配的影响。
16.霍向琦;张醒生;程洪波;聂志勇;韩炎;曾令霞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交易对方目前没有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
                                                           是   —
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
理、投资、从事任何与荣之联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交易对方不在上述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交易对方与
荣之联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交易
对方作为荣之联股东期间,交易对方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
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
制、管理、投资、从事与荣之联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或经济组织。3、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
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
与荣之联相同或相似的、对荣之联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
事与荣之联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
组织之情况,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
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
入到荣之联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人或本
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
争。4、上述承诺在交易对方为荣之联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由交易对
方承担因此给荣之联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为规范将来
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方霍向琦、张醒生、程
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出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本人将自觉维护荣之联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荣之联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
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
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荣之联章程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将不利用本人作为
荣之联股东的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本人
确保不发生占用荣之联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荣之联
向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本
人确保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荣之联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人与荣之联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4、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作为荣之联股东之地位
谋求荣之联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
何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荣之联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人愿意连带承担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给荣之联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在本人
签字之日起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7.霍向琦;张醒生;程洪波;聂志勇;韩炎;曾令霞关于提供的
                                                       是   —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提供
的有关信息真实、准备和完整,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交易对方保证,如果违反
了前述承诺,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各方的全部损失将承担
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18.霍向琦;张醒生;程洪波;聂志勇;韩炎;曾令霞关于任职期
限的承诺:为保证泰合佳通的持续发展并保持公司持续竞
争优势,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承诺 \"
自交割日起,应与公司或/及泰合佳通签署不少于五年(60
个月)的聘用合同,除非公司单独提出提前终止或解除聘
用关系。\"如果违反上述任职期限承诺,交易对方应按照如
下约定向公司履行补偿义务:\"1、如果自交割日起霍向琦、
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任职期限不满 12 个月,霍
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全部公司
股份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2、自交割日起
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任职期限已满 12
个月不满 24 个月的,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
令霞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中获得的公司股份的 8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
对价予以回购;3、自交割日起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
志勇和曾令霞任职期限已满 24 个月不满 36 个月的,霍向
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公司股份
的 6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4、自交割日
                                                       是   —
起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任职期限已满
36 个月不满 48 个月的,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
和曾令霞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从本次交易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公司股份的 4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如届时离职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前
述比例,或已无公司股份,则须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公司损失;5、自交割日起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
志勇和曾令霞任职期限已满 48 个月不满 60 个月的,霍向
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应于其离职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公司股份
的 20%由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予以回购,如届时离职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前述比例,或已无公司股份,则须
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6、同时涉及盈利
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情形的,交易对方应按照约定分别承
担补偿责任,但交易对方合计补偿义务不超过本次现金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对价(前述第 4 和 5 项不受此限
制);7、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丧失或
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而当然与公司及/或泰合佳通终止劳动关系,不应被视为其
违反任职期限承诺。
19.霍向琦;张醒生;程洪波;聂志勇;韩炎;曾令霞关于不竞争
和兼业禁止的承诺: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
令霞承诺:\"在公司或泰合佳通任职或聘用期内,未经公司
书面同意,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不得
在公司及/或泰合佳通以外从事或投资与公司及泰合佳通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
从事或投资该等业务;不得在其他与公司及/或泰合佳通有
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霍向琦、
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霞从前述业务或服务中获得
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
和曾令霞承诺并保证,从公司或/及泰合佳通离职后两年
内,不在公司和泰合佳通以外从事或投资与公司或/及泰合
佳通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经营主体从事或投资该等业务;不在与公司及/或泰合佳
                                                       是   —
通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
式的顾问;不以公司及/或泰合佳通以外的名义为公司及/
或泰合佳通现有客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服务;如违反
上述承诺和保证,霍向琦、程洪波、韩炎、聂志勇和曾令
霞从前述业务或服务中获得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为保
证公司及泰合佳通的利益,泰合佳通的管理团队及其他核
心成员应在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与公司及/或泰合佳通
签订或续签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
在公司或泰合佳通服务期间及离开公司或泰合佳通后两年
内不得从事与泰合佳通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泰合佳通的管
理团队及其他核心成员在离职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泰合
佳通的雇员离职。为保证泰合佳通的利益,泰合佳通管理
团队及其他核心成员不得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
司或企业中担任执行职务。
20.孙睿、王晓艳、李旭宁、赵雷、季献忠、牛永刚(以下
合称“转让方”)在按照协议约定购买荣之联股票后,将
其购买的荣之联股票自购买之日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锁定,锁定
期为三十六个月;各方同意,只有在本协议约定锁定期结
束并且转让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之后或出现本协议约
定的承诺中止情况,荣之联才有义务配合转让方向中国证
                                                       是   —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对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购买的荣之联股份进行解锁;
如果转让方股权锁定期间,荣之联发生送股、配股、转增
等情形,转让方据此取得的增量股票部分亦应计入锁定股
票总数;除非征得荣之联及荣之联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同意,
转让方对其在本协议中约定认购的荣之联的股份在上述锁
定期内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益。
21.孙睿;王晓艳;赵雷;李旭宁;季献忠;牛永刚关于业绩承诺
                                                       是   —
及补偿安排:2014、2015、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累计
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如达不到上述业绩,
孙睿、李旭宁、王晓艳、赵雷、季献忠、牛永刚将以现金
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为:1200 万元 - 实际累计净利润,
业绩补偿于 2016 年度完成年度审计后 1 个月内进行。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   皓                       刘迎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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