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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35,769,528 股为基数,拟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12,715,390.56
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
公司与股东利益,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
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对《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
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在所有重大方
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事前认可并同
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
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方面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决定。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9 亿元人民币(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决定。
   八、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的
薪酬一致,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提出的。确定后
的薪酬标准更加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有利于进一步
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成员中,除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外,其他董事均不单独领取董
事津贴,仅按公司薪酬标准领取职务薪酬。监事会成员除按薪酬标准领取工资薪
酬外,公司按照每人每年 1 万元的标准发放监事津贴,监事津贴发放标准已经公
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方案。
   十、关于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底,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度为 29,000 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的
担保。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
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提名王东辉、张彤、鞠海涛、方勇、黄翊、张春辉、霍向琦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任光明、林钢、李全、王琳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李全
         白文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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