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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要求,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公司”“发行人”)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目前,荣之联
已经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国海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                   刘皓、刘迎军
联系电话:                   010-88576898-82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63,576.9528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 号 10 层 1002-1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6 号楼(荣之联大
主要办公地址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辉
实际控制人                   王东辉、吴敏夫妇
联系人                       史卫华
联系电话                     010-626020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12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5 年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发行保荐阶段
    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结
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
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相关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2、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海证券从发行人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2015 年 12 月 9 日)起,对发行人
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刘皓、刘迎军。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并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培训;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和加强公司治理监督,不定期
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7、按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共对发行人进行了
1 次现场检查,并向交易所提交了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
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荣之联募集资金的存放、
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   皓                         刘迎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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