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冻结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巢执字第5号]: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00,000股股票(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71%)已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分行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巢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冻结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所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00,000股,冻结期限从2008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6日止(包括冻结期间的孽息)。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冻结情况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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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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