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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4 月 18 日-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4 月 1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股份 570,382,9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389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569,103,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2829%。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279,0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6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股份 1,631,82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35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1554%;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0641%;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0613%。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1554%;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1554%;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0641%;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06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0641%;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061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1,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1554%;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351,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
权 1,000 股,占出席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98.0641%;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1.8446%;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0.061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2016 年在任的独立董事王雪华、季绍良、王震和 2016
年离任的独立董事张维、叶祖光向大会递交了书面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王震代表
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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