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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阳股份)实际控制人王旭宁、朱宏
韬、朱泽春及黄淑玲于近日签署了《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协议》(以
下简称:《解除协议》)。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旭宁先生。
现就该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2002 年 5 月 20 日,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共同签署《协议书》
(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条款,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约定
对拟共同出资设立的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九阳股份前身,以下简称:九阳
有限)以及在上海设立投资公司(该公司目前正式名称为上海力鸿新技术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鸿)的所有重大事宜以协商方式决定,若协商不成,
则按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发表各方意见,即采取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截至 2017 年 4 月 18 日,上海力鸿持有公司股份
370,046,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上海力鸿的公司章程,截至 2017 年 4 月 18 日,王旭宁、朱宏韬、朱泽
春及黄淑玲合计持有上海力鸿 77.57454%的股权,通过投资控股上海力鸿和一致
行动关系共同控制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情况
    为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便于各方更清晰独立地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2017
年 4 月 19 日,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共同签署《关于解除一致行动
〈协议书〉的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约定如下:
    “1、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解除,各方
在上海力鸿及九阳重大事宜决策方面均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投票
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2、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各方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的各项权
利义务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一并解除。
    3、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就一致行动关系事宜,各方未签署或
达成其他的口头或书面的一致意见。
    4、协议解除后上海力鸿和九阳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甲方(即王旭宁)。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海力鸿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370,046,18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8.2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王旭宁为上海力鸿第一大股东,持有上海力
鸿 51.79193%股权,并担任九阳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
核心作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签署《解除协议》后,解除其一致行动关
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旭宁先生。王旭宁先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核心人员和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重要决策者,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
影响。
    六、其他说明
    1、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以协议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为协
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2、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王旭宁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上市时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
    七、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认为:
    1、《一致行动协议》及《解除协议》均已经过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
淑玲的共同有效签署,协议相关条款没有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2、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对九阳股份(包含其前身九阳有限)
及上海力鸿的一致行动和共同控制关系于 2002 年 5 月 20 日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解除。
    3、《解除协议》签署前,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通过投资控股上
海力鸿和一致行动关系共同控制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解除协议》签署之
日(即 2017 年 4 月 19 日)以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旭宁。
    八、备查文件
    1、王旭宁、朱宏韬、朱泽春及黄淑玲签署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
的协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
更之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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