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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 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于会议
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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