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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七年四月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六章   会后事项.................................................................................................... 14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14
第八章   附     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
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注明上述事项的,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
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
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
上述情形。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
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九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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