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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决策范围.................................................... 2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3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5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5
第六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注重效益。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
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
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
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及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借贷、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对外投资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
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具体权
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可能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将该等事项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借贷、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
项的决策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以外的事
项,由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总经理决定实施。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
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
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
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一条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编制
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
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
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
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
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并提出审结申请,由
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
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
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部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
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
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
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
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
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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