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瑞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并建立档案;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拟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于会
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