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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     则...............................................................................................................................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
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
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七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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