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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保密和管理 .....................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9
第六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内容、定期报告、
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二十八)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九)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
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
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
门的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三)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保密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以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涉及第六条规定的内幕信息事项,必须履行本制度的规
定,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负责人、责任人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根据公司内部
报告程序,相应地向公司董事会、高管层、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内部报告或通报义
务,履行相关信息的报告职责。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
人谋取利益或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及扰乱证券市场的公平环境。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财务、业务、
管理等部门相关知情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财务数
据向外界报送或泄露,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公司财务等部门人员依法对外向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财务数据、
相关情况时牵涉内幕信息的,应当在当日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报道、宣传的内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等重要敏感事项的,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部门、子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书面
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同时应尽力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应履行配合公司查
询、必要时予以澄清公告的义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其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上述事项中,公司做
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能、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过
程中,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或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明确告知涉及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作为公司管理内幕信息及
内幕信息人的主要档案文件,相关内容及登记要素详见本制度附件—《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主体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及时记录涉及相关内幕信
息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辖范围的内部人员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给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事项,给公司及相关权益方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给予追缴违规收益、内部行政处罚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及相关利益方造成损失
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应及时查处并做出处理结果,并将查处
结果及时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等违规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
依据本制度履行对相关违规事项及涉事人员的问责机制、追责措施、防范措施落
实工作的督导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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