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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8-05-13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08年4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
2、2008年4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08年5月12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亦平先生主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81,495,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2%。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过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1,495,7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中,第8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07年 1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第9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07年 10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第1项、第3-7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2项议案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分别公告于2008年 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全部通过。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方芳
 2008 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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