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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关于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建设散杂货码头项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0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
           限公司合资建设散杂货码头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基本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黄石新港公司”,我司持有 80%股份)与大冶有色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冶有色物流”)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投资、建设黄
   石新港 21#散货泊位和 22#件杂泊位,并采取分期建设的模式,首期
   建设 21#散货泊位。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7,000 万元,黄石新港港口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 50.5%,现金出资 3,535 万元。
       (2)公司子公司黄石新港公司投资建设湖北黄石新港码头相关
   情况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投资黄石棋盘洲港项目的公告》。
       (3)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建设散杂货码头项目
   的决议,该事项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该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合资方大冶有色物流系大冶有色金属集团下属湖北金格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以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品
   运输等业务为主的国家 AAAA 级现代综合型物流企业。大冶有色物流
   拥有土地面积 290,138m2,自营铁路专用线 20km,年运输能力达 300
万吨;普货运输船舶可控吨位 5 万吨,危化品(硫酸)运输船舶吨位
1.2 万吨。相关合作方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三、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精神,在黄石新港公
司经营期限内,黄石市辖区长江岸线上(含阳新),黄石市政府将不
再批准除黄石新港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新(扩)建公共货运码头和业
主码头,因此大冶有色物流在棋盘洲港区自建码头项目暂停实施并且
黄石市政府阻止了大冶有色物流在鄂州市投资自建码头。同时,随着
黄石港务集团外贸码头、沈家营码头等的关停,大冶有色金属集团的
铜精矿、阴极铜等水运需求向黄石新港转移。但大冶有色金属集团铜
精矿属于高附加值散货,一般采取车船直取的方式,无法通过黄石新
港公司现有皮带线进行转运。因此,为满足相关企业货运需求,黄石
市政府要求黄石新港公司与大冶有色物流共建码头。双方计划共同组
建合资公司,建设与经营棋盘洲港区 21#散货泊位和 22#件杂泊位,
泊位等级为 5000 吨级(水工结构 1 万吨级)。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7,000
万元,黄石新港持股 50.5%,大冶有色物流持股 49.5%。计划首期建
设 21#泊位,兼顾铜精矿和阴极铜运输。当 21#泊位 100%达产并且合
资公司能够组织的货量满足 22#泊位设计吞吐量的 60%时,在双方股
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再开展 22#泊位的建设。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为止黄石市已基本完成了对非法码头的关停整治工作,并加
快推进城区港区老码头关停搬迁,大冶有色金属集团的铜精矿、阴极
铜等货物需求向黄石新港转移。但铜精矿属于高附加值散货,一般采
取车船直取的方式,无法通过黄石新港公司现有皮带线进行转运。因
此,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黄石新港港口功能,提高自身盈利能力
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是是落实和强化“一城一港一主体”港口发展
模式的需要。
    本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是: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是本项目主要客
户,其经营状况及货运需求转移将给本项目带来货量不足等经营风
险。同时内河码头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由于多年来非法
码头的无序竞争,会造成码头费率低,投资回报周期相对较长。
    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是黄石大型货主企业,年货物水运需求近 200
万吨,大冶有色物流承接了其约 60-70%的货物。与大冶有色物流合
作,有利于树立黄石新港公司与黄石大型货主企业合作共赢的典范,
同时稳定货源,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在黄石新港公司控
制港口岸线等稀缺资源的同时,吸引社会资本用于港区建设,实现收
益共享,风险共担,进而降低投资风险。投资建设该项目还有利于提
升盐田港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形象。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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