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汇
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冠股份”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则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恒峰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信息”)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汇冠股份与恒峰信息业绩承诺方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广州云教峰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长兴云教峰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方承诺:恒峰信息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
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恒峰信息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净利润应扣减基于
“智慧教育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分别不低于 5,200 万元、
6,500 万元和 8,100 万元。若未实现上述业绩承诺,恒峰信息业绩承诺方将以现金或
股份补偿上市公司。
二、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7]02330002 号),经审计的恒
峰信息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智
慧教育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损益)为 5,495.22 万元,较承
诺利润 5,200 万元超过 295.22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105.68%。
三、国信证券对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汇冠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所涉及的业绩承
诺方关于恒峰信息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后续年度的业绩承诺仍在继续履行中。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杰 谭杰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