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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9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对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作出的《关
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9 号,主
要内容如下:
    “2017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公
告》,该公告披露:(1)2016 年 1 月至 2 月,你公司与华民贸易有限公司合计
签署金额为 4,000 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2)2016 年 1 月,你公司与深圳市新
喜瑞贸易有限公司签署金额为 1,000 万元的酒水采购合同,你公司确认,相关合
同目前已履行完毕,相关交易均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且你公
司 2016 年半年报披露称公司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上述行为违反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第 10.2.5 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完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切实做好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 2017 年 5 月 5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
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将针对《警示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深
刻检讨、核查和分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强化勤
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将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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