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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9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一季报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一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
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 2017 年一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
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我们审阅,公司董事会所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
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另
外,董事候选人中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资格培训结业证》,具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
第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是她已本人书
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共有 9 人,其中设有 3 名独立董事,
人员比例和专业结构符合有关规定。
    4、我们同意公司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的同时,将有关换届和推荐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调整 2017 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并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调整公司预计 2017 年有关日常经营方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
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7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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