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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8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经审核,公司编制的《公司 2016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6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财会[2008]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
的要求,我们对《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
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
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和2017年度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核,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
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在2017年度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对公
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2017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我们认为:为更好地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
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公司提出的2017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华易智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
公司天津华易智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
行申请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
    3、2016年11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为控股子公司山东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
公司山东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
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
    4、2016年1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为参股子公司佛山中建交通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按持
股比例为参股子公司佛山中建交通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
1.452亿元的担保。
    公司上述的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且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
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具有丰富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
的合作精神,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
件和能力,同意聘任为本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
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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