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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8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不
存在重大缺陷。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要求,以风险为导向,
从各项业务规模和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出发,选取公司总部以及下属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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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乐山新天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喀什瑞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拓日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单位,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6.9%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8.5%以
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财务报表、生产管理、存
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营管理、对外担保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内控领域主要包括:
    (1)对外投资管理控制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使对外投资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科学设置了机构和配备了人员。
       (2)对外担保管理控制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公司制定了《对外担
保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审查、担保合同的签订、风险管理、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内容。
    (3)关联交易管理控制
    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审
核权限、决策程序、审议程序、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中,公
司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性, 起到了审核与监督的作用。报告期内,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严格审批。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控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于 2015 年 2 月对该制度进行了更新修订,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管
理和变更、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
求。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公司规定适当审批,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资金使用合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
行。
       (5)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
                                   第 2 页
度》,明确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披露流程、披露权限和责任的划分以
及相应的保密措施等。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上述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生违规事项。
    (6)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文
件要求,已制订《子公司管理制度》, 对子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从
子公司的设立、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各方面对子公司实施了有效的
管理与控制。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财务人员委派和轮换管理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资
金集中管理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资产管理控制,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和报备
管理。各子公司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财务制度,执行与公司一致的会计
政策与会计制度。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要求控股子公司第一时间报送重大事项材料。报告期内,各控股子
公司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并按照权限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定期向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未发生违规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
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2%;
    (2)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收入总额
的 0.5%。
    重要缺陷:
    (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1%,小于 0.2%;
    (2)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收入总额
的 0.3%,小于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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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缺陷:
    (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1%;
    (2)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收入总额的 0.3%。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出现以下情形的,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
产的 0.2%;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
产的 0.1%,小于 0.2%;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1%;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
无法防范或发现,需引起管理层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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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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