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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
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三、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要
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的内部控
制情况,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
范的要求,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四、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2,334,152.80 元。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
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制定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如下:
    公司拟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33,528,6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
持公司经营需要;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为公司出具的审计等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很好地履行了《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
务,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因业务发展、企业规
划的需要,取得金融机构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
发展。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上述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交易的进行保证
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本公司有一定利润贡献且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交
易价格依据市场化原则定价,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鹂      刘正东   黄旭
                                       2017 年 4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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