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事
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阅和核查,现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本次交易需与上海成蹊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即邹应方、刘中杰、创途投资、愉游投资四名股东签署《<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就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而作出补充约定。
我们通过认真核查,我们了解到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按照自愿、公平及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且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涂连东 曾招文
二〇一 七 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