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五互联”)拟通过支
付现金方式向上海成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蹊科技”)全体股东,
即邹应方、刘中杰、宁波保税区创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愉
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蹊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三
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关于公司与成蹊科技全体股东签署《<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的事项,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
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且有利于公司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曾招文 涂连东
二〇一 七 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