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 前审核的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前审核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 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17 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续聘会计师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杜守颖______________ 吕圭源______________ 沈红波______________ 2017 年 4 月 15 日
新光药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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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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