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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陈克根、纪金华、叶能湘、独立董事潘超然、郭良晓和原董事陈克恩、唐华、张善明、苏伟、潘金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03-11-05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发展")及公司现任董事陈克根、纪金华、叶能湘、独立董事潘超然、郭良晓和原董事陈克恩、唐华、张善明、苏伟、潘金龙在对外担保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重大问题:
    截止2003年9月30日,神龙发展对外担保合计37954.3万元人民币、1800万元港币,其中仅有3000万元人民币进行了临时公告披露。
    在上述对外担保中,已逾期22280.3万元人民币、1800万元港币,涉诉2800万元人民币,逾期金额占神龙发展2002年末净资产的89%,涉诉金额已超过神龙发展2001年末净资产的10%,神龙发展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担保中,神龙发展尚存在违规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5200万元人民币、1800万元港币的情况,其中已逾期3000万元人民币、1800万元港币。
    神龙发展前历任董事长陈克恩、陈克根、唐华未能诚信负责,对造成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董事未能勤勉尽责,也负有相应的直接责任。
    神龙发展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4.2条、7.4.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4.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神龙发展及公司现任董事陈克根、纪金华、叶能湘、独立董事潘超然、郭良晓和原董事陈克恩、唐华、张善明、苏伟、潘金龙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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