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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进行第一次修
                                    订)
                              二○一七年五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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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
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
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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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
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
批后)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
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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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
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
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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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
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于
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古达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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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三)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
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
意。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
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
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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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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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
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
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
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
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
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募集资金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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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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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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