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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进行
                                第一次修订)
                              二○一七年四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
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大学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财务、法律、证券、企业管理、税收、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
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和沟通的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
     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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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109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法律、法规和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
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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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人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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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
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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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到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
书或临时接替其职责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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