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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7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七年四月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有方科技股
份有限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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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自愿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
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
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八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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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
义务协助证券部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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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
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
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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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
券法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
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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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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